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哈拉乌苏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田东阳,男,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法律服务所。被告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哈拉乌苏村*组**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东阳、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现已分居四个多月,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两名子女,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双方性格确实不和,现在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但不同意平均分割财产,只同意给原告小部分财产。被告身体不好,无力抚养男孩,也要求抚养女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诉求,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8月22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8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6月8日生一男孩儿刘海龙,现在初中读书,于2008年12月15日生一女孩儿刘佳欣。双方因生活矛盾于2014年11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男孩刘海龙随刘某某生活,女孩刘佳欣随王某某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有东风360四轮农用车一辆,大洋摩托车一辆。共同债权有原告妹妹王娜欠双方10000.00元钱,王平欠双方8000.00元钱,原告姐姐王彬欠双方20000.00元钱。庭审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东风360四轮农用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大洋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共同债权王娜欠的10000.00元钱归原告所有,王彬欠的20000.00元钱和王平欠的8000.00元钱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债权的陈述和分配意见一致,而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对予确认。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不一致,都坚持要求抚养女孩。本院认为,双方离婚后孩子不论由谁抚养,均是双方的子女,而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因女孩年龄较小,随母亲生活更加便利,男孩随父亲一起生活方便。因原、被告各抚养一名子女,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刘海龙由刘某某抚养,婚生女孩刘佳欣由王某某抚养;三、共同财产:东风360四轮农用车一辆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大洋摩托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四、共同债权:王娜欠的10000.00元归王某某所有,王彬欠的20000.00元和王平欠的8000.00元归被告刘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秋竹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驶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