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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西格玛电器有限公司与张晓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西格玛电器有限公司,张晓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江苏西格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齐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学飞,董事长。被告张晓平。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西格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平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发现,青岛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15]第204号裁决书后,被告不服该裁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先行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故本案应当移送给先立案的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