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XX江与苏月中、叶马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苏月中,叶马金,XX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72号原告XX江。委托代理人张费华。委托代理人杨先军。被告苏月中。被告叶马金。被告XX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江与被告苏月中、叶马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至今未补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XX江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