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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XX江与苏月中、叶马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苏月中,叶马金,XX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72号原告XX江。委托代理人张费华。委托代理人杨先军。被告苏月中。被告叶马金。被告XX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江与被告苏月中、叶马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至今未补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XX江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