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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异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晓华与卢磊、马晓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华,卢磊,马晓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异字第0016号申请执行人唐晓华。被执行人卢磊。被申请人马晓薇。唐晓华申请执行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晓华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被执行卢磊的妻子马晓薇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唐晓华称:我与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卢磊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现申请人申请追加卢磊的妻子马晓薇人为被执行人共同偿还欠款。经审查查明:卢磊因欠唐晓华款,唐晓华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担相应的银行利息。判决书载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晓薇、张新东起诉,要求被告万通公司、宋如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马晓薇、卢磊于2007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8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一、原告在起诉时已将马晓薇列为被告,并明知双方已经离婚,其离婚前所欠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欠债务是否由卢磊、马晓薇共同偿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审理才能查清,但原告却撤回了对马晓薇的起诉,使以上问题仍不清楚。二、民事责任主体及责任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所以,唐晓华可以另案起诉。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夫妻共同债务的按照案外人异议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晓华要求追加马晓薇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范西平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