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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沙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泾原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泾原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莉新,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柏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哈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及其辩护人杨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沙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劲爆江湖烤翅”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柏某某、魏某某发生争执,后沙某打电话叫来秦某、“明明”等人(均另案处理),沙某、秦某、“明明”对柏某某、魏某某拳打脚踢,秦某持砖头殴打柏某某,致柏某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开颅术后)、脑挫裂伤(左颞中回、颞底部)、右颞骨骨折、右颞顶头皮下软组织伤、颜面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柏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柏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沙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沙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较深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沙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沙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劲爆江湖烤翅”门前因琐事与柏某某、魏某某发生争执,后沙某打电话叫来秦某、“明明”等人(均另案处理),沙某、秦某、“明明”对柏某某、魏某某拳打脚踢,并持砖头殴打柏某某,致柏某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开颅术后)、脑挫裂伤(左颞中回、颞底部)、右颞骨骨折、右颞顶头皮下软组织伤、颜面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柏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沙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以上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魏某某放弃做伤情鉴定,并放弃被告人沙某致其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柏某某与被告人沙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沙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沙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沙某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单,疾病诊断证明,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拜某、兰某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柏某某、魏某某的陈述,同案犯秦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被告人沙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沙某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现尚有同案犯未归案,故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赔偿被害人柏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柏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沙某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沙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他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郭 鹏人民陪审员  纳莺萍人民陪审员  林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