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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占军与尹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军,尹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马占军,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尹艳丽,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军与被告尹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