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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解××与任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任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457号原告解××。被告任一×。原告解××与被告任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博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28日生育一女任二×。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由于工作性质经常去外地工作,按常理,被告回津后应是夫妻在自己家中一起生活,可被告却在其母亲家住几天。被告从结婚后即听其母亲的话多,在原告与其母亲均提出要求时,被告就让原告将孩子留下,让原告自己回家,被告的做法让原告无法理解和接受。认为,被告在情感上过分依赖其母亲,致使双方夫妻生活不协调,被告在情感上达不到原告的要求,特别是其母亲说什么,被告就干什么,从不考虑原告的感受,致使原告对被告的感情很失望。原告曾为此多次自己偷偷的哭,在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曾以孩子晚上哭闹睡不好为由,长达半年时间里与原告和孩子分房休息。从此后,大部分时间都是原告与孩子一起睡,被告自己在一屋睡,因此双方之间的感情越来越疏远。在2014年12月初,由于被告回家后,不理原告和孩子,原告问为什么对自己不理不睬,被告就说累,而自己在一边上网,因快过春节,要去婆婆家过年,基于被告与婆婆的关系,原告害怕去婆婆家,所以就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觉得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未提交证据。被告任一×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表示:一、其与被告于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至今已有近8年的婚史,并生育一女,现已6岁。双方婚后家庭生活一直比较稳定和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因所在单位改制后,去外地商业演出业务增加,但同时也是为了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生存的需要。特别是在女儿出生后,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有时孩子由奶奶带,有时由姥姥带,自己出差回津后,带孩子到父母家看看,甚至小住两天,也是人之常情,并无不妥。二、现双方女儿已六岁,今年九月即将入学,在孩子最需要父母照顾和教育的关键时刻,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学习环境,让孩子身心更加健康,成长更加快乐,希望原告充分考虑孩子的需求和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同时认为,与原告有着很好的感���,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存在一些误会,遇到了一些挫折。生活中难免会有矛盾发生,不能遇到矛盾就放弃。自己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双方的婚姻。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包容的态度,今后多沟通,共同维护好家庭,愿意为原告和孩子尽最大努力。综上,希望原告给其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同一剧组工作时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28日生育一女任二×。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基础牢固。被告因单位改制后,因工作关系出差到外地演出机会增加,回津后与原告交流沟通欠缺及在处理与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的做法,原告不能接受,双方采取冷战方式处理,致原告于2014年12月回其母亲处居住至今,双方婚后发生争吵的次数屈指可数。虽双方未对���后财产进行约定,但实际个人收入由个人掌管支配,被告收入除支付日常家庭开销外,特别是婚后在双方亲属借款资助下通过置换方式购置了本市和平区贵阳路吉利花园4号楼1501号房屋承租权后,被告同时承担了偿还借款的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本案审理过程中,作为案件承办法官,针对原、被告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希望双方能够在处理婚姻关系的方式、态度、责任的承担及包容度等方面加以调整和把握。但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双方的婚姻行为表明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良好,虽在交流沟通方面欠缺及在原告对被告处理与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的做法存在分歧,但并非原则性问题,目前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表示希望原告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并从有利于子女发育、成长的角度出发,愿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与原告共同维护好双方的婚姻,对此,原告不应再固执己见。在此,原、被告双方均应充分的意识到,感情才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条件,而感情的维系需要通过交流、沟通,以及夫或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对对方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方式加以实现;同时,包容与大度更是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夫妻关系问题上不可或缺的基本胸怀。婚姻当事人因法律拟制而组建家庭,家庭责任的承担需要双方有担当。在婚后,双方只有用心经营双方的感情,用心去爱对方,倍加珍惜双方间的这份情,才能正确的处理好双方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双方初始共建美好幸福家庭的良好愿���,以消极回避、冷战的方式搁置分歧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大忌,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方式,及时化解分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解××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博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宇峰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