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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任丘市精恒焊接电缆有限公司与任丘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精恒焊接电缆有限公司,任丘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任丘市精恒焊接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峰,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世纪商贸城3区3栋。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可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韩占辛,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精恒焊接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精恒焊接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精恒焊接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任丘市精恒焊接电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