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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王其伟与禹城市宝鼎圣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其伟,禹城市宝鼎圣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66号申请人王其伟,男,1987年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禹城市宝鼎圣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韩勇。申请人王其伟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宝鼎圣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未经本院许可,银行存款不得提取;其他财产不得私自转让、抵押、毁损、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成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