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7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铜陵分行及中国银行池州分行帐号内的存款人民币共计489765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