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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他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淮南市潘集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银澜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5)淮民他字第00011号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你院受理的原告淮南市潘集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银澜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特殊原因你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望你院接此函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用移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抄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