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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与福州晟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智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32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东段3号楼西部。代表人林胜。委托代理人陈明铭、林荣,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晟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6层B2室。法定代表人缪智勇。被申请人缪智勇,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薛巧宾,女,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张仙光,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马秋妹,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福建中恒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罗源湾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美琴。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702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诉福州晟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智勇、薛巧宾、张仙光、马秋妹、福建中恒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晟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智勇、薛巧宾、张仙光、马秋妹、福建中恒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晟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智勇、薛巧宾、张仙光、马秋妹、福建中恒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丹代理审判员 何 瑛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钟炜(2015)榕民保字第432号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