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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吕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吕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五特字第23号申请人: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杨刚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键,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申请人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373-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由本院退还新疆好生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王 晴代理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帕米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