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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向遵云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遵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077号罪犯向遵云,男,生于1972年11月0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拐卖人口罪被判刑十五年;2008年0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0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2011年04月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遵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满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53分。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遵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遵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8年0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