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谈成龙与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成龙,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328号原告谈成龙。委托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亮。委托代理人丁伟,江苏恒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谈成龙与被告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谈成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先,被告陶亮的委托代理人丁伟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8日,原告谈成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谈成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成龙撤回对被告陶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谈成龙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冰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