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鲁红杰与高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红杰,高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293号原告鲁红杰,女,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发利,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高杨,,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鲁红杰与被告高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是吉林省德惠市五台乡长太村长太河屯。本案应移送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与原告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自有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嘉园小区房产以138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买卖房屋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又因涉诉房产即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嘉园小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故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