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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汉玉与陈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汉玉,陈怀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23-1号申请人:张汉玉,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蚌山区姜桥小学教师,住安徽省蚌埠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勋。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陈怀明,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人张汉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2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汉玉与被申请人陈怀明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陈怀明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的查封及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张汉玉的担保人朱玉莲的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怀明所有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怀明的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张汉玉的担保人朱玉莲的房产(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房屋坐落星光3#-2-201,建筑面积93.30平方米)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雅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