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隋成亮交通肇事罪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立,隋成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立,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木工,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隋成亮,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江区。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隋成亮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隋成亮正在狱中服刑且申请执行人张成立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4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亚东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