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苏树宏与王廷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宏,王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苏树宏。被申请人王廷文,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损害其债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廷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开立账号为62×××04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至2015年11月28日止。二、查封苏树宏提供担保的桂N×××××比亚迪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17年5月28日止。三、查封胡超春提供担保的桂N×××××马自达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17年5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上述车辆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准许,不��转让、赠与、出租、抵押、质押、故意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朝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