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彦平与周彦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彦平,周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45号申请人王彦平。被申请人周彦飞。201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驾驶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至99KM+3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冯发平驾驶申请人王彦平所有挂靠在赞皇县昌昊贸易有限公司的冀A×××××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冀A×××××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周彦飞驾驶的冀A×××××冀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一辆扣押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