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蔡满林与王冬春、中国平洋保险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满林,王冬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祁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蔡满林,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进宝塘镇农民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508113818。被告王冬春,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白水镇信用社家属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212172274。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祁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224号。负责人伍孟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满林诉被告王冬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满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满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满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蔡满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