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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赞皇县赞皇镇北羊角村路东巷3排2号。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瑞锋,农民。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袁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双方缺乏沟通,导致没有建立起很好的感情基础,2014年9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春节原告家人三次到被告娘家说和,被告未回,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现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存款10000元依法分割。被告赵某乙辩称,希望与原告和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0日举行婚礼,婚后无子女,感情尚可。2014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原被告均认可,并有结婚证书予以证实。原告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在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彼此珍惜双方感情,用心经营家庭。审理中,原告称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应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妥。此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