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怀亮与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亮,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赵怀亮,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牛家家,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1217号。法定代表人付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玉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焦桥镇刁宋村。公司负责人郭法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玉良,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赵怀亮与被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怀亮负担。审 判 长 申春艳人民陪审员 刘 宏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