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与被告郭松、刘居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郭松,刘居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路中段南侧。负责人高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付根、韩前进,该单位员工。被告郭松,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居阳,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郭松、刘居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8日,原告以双方和解达成货款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刘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