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邓宪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覃晟,公司总经理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场地租金4106.69元;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税金2280元。本案诉讼费4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场地租金4106.6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垫付的税金228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6476.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476.6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