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付玉荣申请斯琴高娃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荣,斯琴高娃,乌日那斯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466号申请人付玉荣,60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斯琴高娃,5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乌日那斯图,5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付玉荣申请斯琴高娃、乌日那斯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3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