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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先军,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