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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某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春法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号,男,1978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阳春市,住阳春市合水镇。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号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3日14时至16时,陈某(另案处理)开摩托车搭被告人林某号到阳春市春湾镇新明村委会鱼花村18号巷子处,发现停放在该处的梁某的粤QUW2**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1L12974,车架号LWBTCG1G8B1A69999)没有上大锁也没有安装报警器,于是被告人林某号示意陈某用工具打开该车车头锁将车盗走,自己则在一旁望风。陈某打开该车车头锁后直接将该车驶离现场,被告人林某号则驾驶陈某的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经阳春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462元。2、2014年10月25日8时至14时,陈某开摩托车搭被告人林某号到阳春市陂面镇联民村委会河口村11号的屋巷处,两人利用工具盗走黎某亮停放在该处的粤QUT8**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1L4596,车架号LWBTCG1G1B1A71707)。经阳春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380元。3、2014年11月3日14时至15时,陈某开摩托车搭被告人林某号到阳春市春湾镇下山村委会垌尾村39号门口,发现邵某停放在该处的粤QVH3**宝蓝色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2K10306,车架号LWBTCG1G6C1A38669)插着钥匙,于是被告人林某号朝着屋背方向将摩托车推出路边,然后直接用钥匙打火盗走摩托车。经阳春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871元。4、2014年11月初,陈某开摩托车搭被告人林某号到阳春市春湾镇山角村委会百富东村15号,两人利用工具盗走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粤QUQ8**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1E14536,车架号LWBTCG1G2D1088402)。经阳春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217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号伙同他人4次盗窃摩托车4辆,盗窃财物总值259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梁某、黎某亮、邵某、王某的陈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行驶证复印件,被盗现场照片、方位图,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作案工具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阳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阳春监狱(2011)春监释字第235号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被告人林某号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号曾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号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林某号盗窃的摩托车返还被害人;扣押的被告人本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