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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井神楼子小区A10号楼。代表人吕东光,总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39号。代表人司书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