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被告马x、殷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马x,殷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王xx(x),男,被告马x,男,被告殷x,女,原告王xx诉被告被告马x、殷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殷x经法庭依法传唤,未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1日被告马x从原告手借款100000元,由殷x担保,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借款日期为2014年8月21日,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未偿还该笔欠款。原告在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x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殷x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马x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借款日期为2014年8月21日,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双方未约定利息。担保人为殷x,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在欠条上签字。因二被告未如期偿还该笔欠款,在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x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殷x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殷x工资。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做出(2015)建民初字第0022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殷x工资2000元/月。另有,诉讼中经询问被告马x妻子许xx,许xx表示,被告马x借款是为买货车和做买卖所用,因被骗现无能力偿还,并表示,原告提供借条为被告马x本人签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欠条,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积极予以偿还,借故推拖不还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其支付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被告殷x做为连带保证人,且在保证期间内,应对以上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殷x对以上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骆成庆审判员 党 静审判员 李宁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