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97号原告:范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某甲诉被告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13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草草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黎某乙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双方结婚后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婚后感情很好,虽然为家庭小事发生争吵,但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13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性格原因,双方经常为生活小事发生争吵,原告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应当说相互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应当倍加珍惜,虽然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事务出现不和,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范某甲主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希望原、被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共同努力,建设好自己的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