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庆市恒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溧阳市诚晨日上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恒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溧阳市诚晨日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安庆市恒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姚传义,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段金勇,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溧阳市诚晨日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恒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溧阳市诚晨日上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恒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恒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恒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恒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