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嘉禾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胡寿锋、潘建新、王祥华、曹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800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9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建伟执行员 蓝天辰执行员 朱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