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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东海申请徐孙武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海,徐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082号申请人刘东海,49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人徐孙武,4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刘东海申请徐孙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2月23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