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洪生与马洪超、马宪彬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生,马洪超,马宪彬,马超,路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31-2号原告:吕洪生,城镇居民。被告:马洪超,城镇居民。被告:马宪彬,城镇居民。被告:马超,城镇居民。被告:路承兰,城镇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曹民初字第133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吕洪生与被告马宪彬、马超、路承兰、马洪超已和解,原告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马宪彬所有的位于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街165号北邻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宪彬所有的位于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街165号北邻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传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