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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洪生与马洪超、马宪彬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生,马洪超,马宪彬,马超,路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31-2号原告:吕洪生,城镇居民。被告:马洪超,城镇居民。被告:马宪彬,城镇居民。被告:马超,城镇居民。被告:路承兰,城镇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曹民初字第133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吕洪生与被告马宪彬、马超、路承兰、马洪超已和解,原告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马宪彬所有的位于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街165号北邻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宪彬所有的位于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北关街165号北邻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传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