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立成与李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成,李守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宋立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守强,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成与被告李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培臣审 判 员 高世兴人民陪审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兆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