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民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炳林与朱金富、朱启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炳林,朱金富,朱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民执字第01012号申请人董炳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金富,男,白族。被执行人朱启营,男,汉族。关于董炳林与朱金富、朱启营合同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隆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金富、朱启营支付欠款2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朱金富在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房信用社6223690121921593账户内的存款27812元(其中执行款27500元,执行费312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3)隆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