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清华与王继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杨清华。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龙。原告杨清华与被告王继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