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付显平申请执行邓成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显平,邓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付显平,男,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个体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母享镇三合村民委员会团结组2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401131516。被申请执行人邓成祥,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楚雄市东瓜镇永兴社区王六二村二社3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812163315。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868号付显平与邓成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441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