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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于兆东与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兆东,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兆东,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桃东苗圃站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桂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于兆东因与再审申请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铁力信用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兆东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2004年4月于兆东等11人办理的是购牛贷款错误,事实办理的是农业生产、养牛贷款,育成的奶牛是用现金购买的。原审认定2007年5月5日于兆东放弃饲养、责令铁力信用社饲养管理没有证据证明。事实是当天铁力信用社非法抢占于兆东奶牛场,并抢夺财产和139头奶牛及1971元钱,同时接管饲养人员。铁力法院(2008)铁执字第8号等8个裁定是非法执行,将于兆东拘留12天零2小时,要求于兆东还贷款或承认其他10人贷款并签字。综上,于兆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铁力信用社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将铁力信用社与于兆东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与代管关系混淆成一个法律关系。二审既然认定铁力信用社在养牛场养牛的行为为代管,那么铁力信用社作为保管人使用于兆东的饲料和兽药是正常管理中必要支出,该费用应由于兆东自行承担,二审认定铁力信用社向于兆东赔偿代管期间使用饲料、兽药、机械设备的费用错误,铁力信用社不应承担此赔偿责任。因于兆东放弃对牛的饲养,铁力法院责令铁力信用社代为饲养,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为无偿保管关系.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要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可。对于铁力信用社保管期间已经使用了兽药等必要措施并且无不当行为,但10头奶牛仍然死亡,所以铁力信用社不应当承担10头奶牛死亡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法律适用不正确。二审判决仅说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并未给出具体明确的论述,且在二审判决中未论述相关判项的法律规范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铁力信用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关于2004年4月于兆东等11人办理的是购牛贷款还是养牛贷款问题。在铁力信用社桃山信用社(下称桃山信用社)诉于兆东等11人、铁力市振兴畜牧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振兴担保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生效判决中,于兆东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即2004年4月19日,于兆东向桃山信用社提出了养牛贷款申请,由振兴担保公司担保,各方当事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桃山林业局多种经营科给桃山信用社出具了转账通知,桃山信用社按照该通知确定的购牛头数及金额让于兆东在贷款凭证上签了字,并于同年5月24日将于兆东的442000元借款转入铁力市奶牛办购牛专户,奶牛购回后,由于兆东领取奶牛并进行了饲养。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载明的事实,于兆东关于2004年4月于兆东等11人办理的是农业生产养牛贷款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于兆东主张的铁力信用社非法抢占于兆东奶牛场,并抢夺财产和139头奶牛及1971元钱,同时接管饲养人员问题。铁力信用社于2007年5月接管于兆东奶牛场,是依据铁力法院(2007)铁民初字第371-381号扣押于兆东上呼兰养牛场内的112头奶牛的民事裁定及铁力法院对其的指定,即于兆东到法院自称其本人无力饲养奶牛,放弃饲养。铁力法院遂责令铁力信用社暂负奶牛饲养管理责任。因此于兆东主张的并非其本人弃养,而是铁力信用社非法抢占其奶牛场,抢夺其奶牛等财产,同时接管饲养人员的事实不存在。关于于兆东所称铁力法院(2008)铁执字第8号等8个裁定是非法执行,将于兆东拘留12天零2小时等问题因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不是本案审查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关于铁力信用社所称其不应承担代管于兆东牛场期间各项费用支出问题。铁力信用社对其在代管于兆东牛场期间使用于兆东的饲料、兽药、机械设备事实无异议,而且在代管牛场期间,牛场的奶资收益和孳息(小牛犊)由其占有、使用、支配,所以二审认定铁力信用社承担代管期间的牛场支出费用并无不当。关于铁力信用社主张的其不应当承担10头奶牛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铁力信用社对代管牛场期间死亡10头成牛的事实无异议,且铁力信用社未举示其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奶牛死亡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兆东主张的铁力信用社应赔偿其10头成牛折价款予以支持无误。综上,于兆东、铁力信用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兆东、铁力信用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生代理审判员  冯 雪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龙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