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飞与戴飞、邱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磊。被告:戴飞,农民,现于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告:邱丽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飞、邱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