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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学峰诉被告安文奇、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240号原告吕学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康辉丽,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文奇,男,汉族。被告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峰诉被告安文奇、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学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文奇、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吕学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文奇、河南亚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学峰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