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9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吕雪惠与俞培琴、潘启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惠,俞培琴,潘启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987-1号申请执行人吕雪惠,女,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镜桂,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俞培琴,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潘启陆,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吕雪惠与被执行人俞培琴、潘启陆房屋买���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址于被执行人应立即办理厦门湖里万达广场A3地块C3#楼9层04单元(湖里区金钟路1号904单元)及厦门湖里万达广场A3地块地下室-2层168号车库(湖里区金钟路15号地下二层168单元)的房产及车库已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已提起执行异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