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李胜利,男。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小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小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利与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利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胜利撤回对被告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胜利承担。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