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执字第00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母爱华申请强制执行张航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爱华,张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00790-1号申请执行人母爱华,女,1997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学生。被执行人张航,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航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其户主张忠安有银行账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其户主张忠安银行账户收入50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 明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巴达日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