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赫某某与排厦乡某村第八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赤道乡,村民。被执行人排厦乡某村第八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汉族,初字文化,住旬邑县排厦乡某家村,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赫某某与被执行人排厦乡某村第八村民小组(2015)旬邑执字第00121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标的款7971.25元,被执行人排厦乡某村第八村民小组已履行案件标的款8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旬邑县排厦乡某村第八村民小组给付郝某某征地补偿费15971.25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