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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南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遵义雪伟商贸有限公司与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雪伟商贸有限公司,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186号原告遵义雪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南门关(原省冶建住宅区)同一.迎红水岸B2幢7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刚,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勇,男,苗族。原告遵义雪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雪伟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刚、郭成,被告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相应钢材,被告一分货款都未支付。2015年1月,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335896元,并由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货款在2015年1月29日前给付。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给付相应货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35896元,并承担案件本案诉讼费。被告冉勇辩称,按照我的要求,原告应给我提供水城钢铁厂的钢材,但是原告给我提供的是贵州钢铁厂的钢材。而且货款金额也不对,应该是30万零几千元,而不是原告主张的33万多元,并且我之前我已经支付了几万元,我有打款依据,只是今天没有带来。我与原告的货款是有结算依据的。我现在经济困难,一时难以支付货款,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冉勇因建房需要钢材,于2014年6月24日与原告遵义雪伟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钢材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告供应贵州钢铁厂的钢材,货款共305896元。由于被告冉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冉勇及妻子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货款加上资金占用费共315000元于2014年11月29日付清。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支付货款。2015年1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335896元于2015年1月29日付清,到期未付清,被告自愿将自建房屋的门面约4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予以抵押,且在2015年1月29日前不得出售。至今被告也未按照承诺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335896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购销合同》、销货清单、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原告所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33589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的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冉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雪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335896元。案件受理费31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冉勇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