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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被告关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关某甲,男,1951年6月15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乙,女,1947年9月14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与被告关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关某甲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迎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