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长琴与马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琴,马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818号申请执行人马长琴。被执行人马世芳。申请执行人马长琴与被执行人马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世芳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0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查,在诉讼期间本院已在宜兴埠拆迁办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拆迁动迁费。该款只能每年提取38000万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