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5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