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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5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薇 百度搜索“”